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常将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这种情况下,销售地法院有无管辖权?答案是肯定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3条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行为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且销售行为是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两者构成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将其合并审理,既可防止裁判冲突,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在“宁波某空调有限公司诉珠海格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释: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侵权行为密切关联,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具有诉讼标的的同一性。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可以有效防止裁判冲突,避免权利人分别起诉可能造成的双重得利。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地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如果制造商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审查初步证据是否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共同侵权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有待实体审理确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将制造商和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可在销售地法院起诉,方便诉讼。但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如产品来源链条、共同宣传等。如果制造商不在销售地,其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权利人应准备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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