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仅起诉制造商,而不起诉销售商,销售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答案是否定的。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明确: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地法院没有管辖权。这是因为,制造行为是侵权源头,制造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实现源头打击。
如果原告将制造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则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这是因为,销售行为是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两者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构成非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销售地法院一并审理,既可防止裁判冲突,又能节约司法资源。
此外,如果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可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销售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同理,如果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使用地不在一地,原告仅起诉制造者,使用、销售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应根据维权策略选择管辖法院。如果希望从源头制止侵权,应直接起诉制造商,并向制造地法院起诉。如果销售商是主要侵权来源,可将制造商和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在销售地法院起诉。这既能方便诉讼,也能全面打击侵权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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