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在销售的产品上贴附“私拆担保无效”、“撕毁无效”等防拆标签,意图禁止购买者拆解产品,以此保护内在于产品的技术秘密。这种做法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呢?答案是:通常不能。
如果一项技术秘密是以市场流通的产品为载体的,那么产品一旦公开销售,就进入了公有领域。权利人在产品上单方面贴附的防拆标签,是对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即购买者)的单方宣示。这种宣示不能对抗购买者作为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包括拆解、研究)。
除非权利人与购买者之间有明确的、关于不得拆解产品的合同约定,否则,仅仅依靠防拆标签,无法在法律上禁止他人通过合法购买产品后进行反向工程。在“思某公司”案中,法院就明确指出,这种单方宣示不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对于依赖产品载体本身的技术秘密,如果产品上市后容易被反向工程,单纯依靠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很高。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如果企业的核心技术秘密体现在产品的外观、结构或内部构造上,且产品一旦售出就容易被同行分析破解,那么应考虑及时申请专利,通过“以公开换保护”的方式获得更稳定的独占权。商业秘密更适合保护那些不易从产品中反向推导的工艺方法、配方、源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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