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盗窃”列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之一。与盗窃有体物不同,盗窃商业秘密的核心是“非法获取信息”,而非单纯占有载体。

因此,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秘密窃取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图纸、样品等实物。

2、将合法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文件进行复制、复印、拍照后,归还原件而保留复制件。

3、通过计算机技术,非法复制、下载、传输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信息。

4、利用记忆记住商业秘密信息,然后离职后加以利用。

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行为人没有得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以秘密的方式,使商业秘密信息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权利人失去了对该信息的原始控制,存在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加强内部信息安全防护,对涉密信息的访问、下载、复制、打印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和审计。特别是针对核心员工,要关注其在离职前是否有异常的大批量下载或访问涉密信息的行为。这些电子痕迹,是发现和证明“盗窃”行为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