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867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4年3月26日
案例来源: 中国法律文书库
关键词
技术类商业秘密纠纷、驳回起诉、起诉条件、秘点明确、诉讼中二次泄密防范
裁判要点
1、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则上仅需对起诉状记载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即符合起诉条件,不应以未能明确技术秘密具体内容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秘点明确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及范围是否明确、具体,属于实体判断问题,而非程序审查事项。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进行实体审理,如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明确或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而非驳回起诉的裁定。
3、秘点描述的最低要求:原告将技术秘密秘点描述为特定软件系统整体、指明对应软件名称及源代码文件总体数量,可以认定为已明确了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4、诉讼中保密措施与提交载体的平衡:原告以担心“二次泄密”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交承载技术秘密的载体,而申请法院进行现场勘验,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已组织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允许采取遮挡等方式提交,原告应当积极配合诉讼进程。但若原告二审中明确表示愿意在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前提下提交载体,则不应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安某(天津)飞行模拟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以信天某某合伙企业等七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商业模拟框架和硬件”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安某公司主张其通过股东从美国柯某某公司获得涉案技术秘密所有权,并许可其使用,其有权维权。被诉侵权人中有四名自然人系安某公司离职员工。
一审中,安某公司未提交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仅概括陈述为“商业模拟框架和硬件技术”及转让材料名称。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安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递交《秘点说明》,将秘点描述为:1.“商业模拟框架”软件系统整体;2.该系统工具软件部分的全部源代码文件(1398个);3.该系统主机系统部分的全部源代码文件(3526个)。但该说明仅有秘点名称文字表述及数量,无具体内容及载体。安某公司以担心二次泄密为由,申请法院到其住所地进行现场勘验,拒绝自行向法院提交源代码等载体。
一审法院认为,安某公司经反复释明后,在具备自行提交条件的情况下仍拒绝明确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导致法院无法明确审理对象和范围,其行为使得案件实质上不满足起诉的要求,故裁定驳回起诉。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认为:
1. 关于起诉条件的审查标准
判断起诉是否满足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则上仅需要对起诉状记载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安某公司的起诉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有相应的事实和理由,其起诉并非“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至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能否成立,“需要经由实体审理后方能作出判断”,超出起诉条件审查范畴。
2. 关于技术秘密内容是否明确属于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理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审理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内容及范围是否明确、具体属于实体判断问题,并非程序审查事项。” 审理此类纠纷应依次审理标的(权属、范围、特性)、行为、责任三个层面。对标的的判断“并非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起诉进行程序性审查时所能作出,而是需要在受理案件后进行实体审理方能完成”。如果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不成立,“应当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而不应仅基于程序审查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3. 关于本案秘点是否明确
安某公司递交的《秘点说明》将技术秘密描述为特定软件系统整体,“指明了相对应的软件名称,也指明了相对应的软件所包含的源代码文件总体数量”。因此,“应认为安某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明确了其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载体存放位置也是明确的。
4. 关于原告“二次泄密”担忧与诉讼义务
安某公司以担心“二次泄密”为由拒绝服从法院合理合法的诉讼指挥,坚持请求现场勘验,“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实不足取”。但经二审释明,安某公司已明确表示愿意在确保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提交载体。在此基础上,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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