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如何理解?

 

“具有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原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商业价值的核心在于,信息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优势。它不要求信息已经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利润,也不要求必须达到很高的价值门槛。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一个信息满足了秘密性和保密措施的要求,它通常也就具备了商业价值。因为保持其秘密性本身,就意味着它相对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稀缺性,这种稀缺性可以转化为竞争中的优势。

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阶段性成果”的商业价值,如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料,甚至是研发失败的记录。这些成果虽然不能直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但一旦被竞争对手获得,他们就可以避免重蹈覆辙,节省大量研发成本。因此,它们同样具有商业价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主张商业秘密时,不要局限于“已经赚了多少钱”来证明其价值。可以从研发投入、创新程度、带来的竞争优势、节省的成本、潜在的市场机会等多个角度,论证其商业价值。尤其在涉及研发数据、失败记录等阶段性成果时,更要重点阐述其“反哺”研发、降低他人成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