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经常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适用选择。厘清两者的关系,对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专门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或称补充性保护。如果某一行为在专门法中已经作出了穷尽性规定,那么就应该直接适用专门法,不能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求额外的保护。

为什么?因为如果允许在专门法之外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就可能变相延长保护期、扩大保护范围,从而将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或信息重新划归私有,妨碍创新和竞争自由。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维权时,应首先审查能否适用《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只有当专门法无法提供保护,或者被诉行为本身不属于专门法规制范畴,但确实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时,才适宜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准确选择请求权基础,是案件成功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