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反向工程获得技术信息,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是商业秘密保护与专...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是商业秘密保护与专...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当一个技术秘密以产品为载体,并且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后,当然可以进行反向工程。这是其作为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然而,如果权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技术秘密,被告能否以“我的技术就是通过反向工程从你公开销售的产品中获得的”来进行抗辩呢?这需要看权利人是...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与专利权不同,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如果他人通过自己的独立研发,得出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自行开发研制是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它要求被告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或信息是其独立投入研发资源、通过自己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可以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那么原告的信息就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 这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在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形成之时或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为公众所知悉的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但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停止侵害的期限有其特殊性。 根据司法解释,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也就是说,只要原告的秘密信息还没有被公开,被告就必须一直停止使用和披露。一旦秘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对于经营秘密(主要是客户信息)侵权,停止侵害的期限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技术秘密不同,客户信息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它可能随着市场供需变化、人员变动、客户自身发展等因素而减弱甚至消失。 如果简单套用技术秘密的规则,判决停止侵害“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法确定: 第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是首选的计算方式。权利人需要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减少、利润下降等具体损失。在实践中,也可以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推定实际损失。 第...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曾将该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 权利人请求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对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不是简单采信。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许可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以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在50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虽然为法院提供了裁量空间,但并非可以随意“拍脑袋”决定。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精细化裁判思维,详细分析说明各项酌定因素...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厉打击恶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故意” 和 客观上“情节严重”。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赔偿倍数为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