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文章 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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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对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首先,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要素: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大多数产品都是功能性和装饰性的结合。就某一外观设计产品的具体某一设计特征而言,同样需要考虑功能性和美感的双重需求,绝对地区分功能性设计特征和装饰性设计特征在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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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型材产品的外观设计,功能性与装饰性的结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在邦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姚某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型材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设计者在进行产品设计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产品的功能,也要考虑产品的外观,故产品的功能与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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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产品背面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在昶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产品背面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产品某个部位的设计非为功能唯一限定时,该部位设计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取决于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对该部位的关注主要出于功能考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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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相同或实质相同与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关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质量为导向,将原第23条中的“不相近似”区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体现在两款内容中:一是以单独对比的方式排除程度较高的近似;二是以单独对比或组合对比的方式排除程度较低的近似。 实践中不乏两款规定混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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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判断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文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其他民事权利制度相连接。 该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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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在先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在嘉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马某外观设计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且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仍然有效,或者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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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的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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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听证原则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2

  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应当遵循听证原则,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听证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拟驳回专利申请,应当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其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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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1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其没有采用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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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说明书充分公开,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1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的说明。清楚,一是指发明创造要求保护的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记载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