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保密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目的是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泄露。如果申请人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其后在中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保密审查的程序如下: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人在保密审查期间不得向外国申请专利,但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保密审查结论进行复核。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应当先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