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证据保全程序】商业秘密纠纷案研习

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115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9日

案例来源: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

侵害经营秘密、证据保全、保全程序瑕疵、当事人确认、电子邮件披露、再审审查

裁判要点

1、证据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签字确认存储载体已清洁处理且无内容的,事后不得再主张保全程序存在瑕疵。

2、使用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向员工发送指示邮件,构成向员工披露并要求使用他人经营秘密的侵权行为。

3、当事人以保全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再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基本案情

某某(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某2公司)以某某(天津)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1公司)、赵某光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1公司、赵某光构成侵害经营秘密,并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某1公司、赵某光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主要再审理由为: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程序存在瑕疵,仅有一名审判人员参与,且相关硬盘未进行格式化处理。某2公司辩称,赵某光使用某1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向员工发送指示邮件,证明赵某光向员工披露并要求某1公司使用某2公司的经营秘密;且一审法院保全程序合法,申请人已签字确认硬盘已格式化。

裁判结果

一审:天津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案号未载明),认定某1公司、赵某光构成侵害经营秘密,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判项未载明)。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2024)津民终39号民事判决(具体裁判日期未载明),维持原判或作出相应改判(具体裁判结果未载明)。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9日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1152号民事裁定,驳回某1公司、赵某光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关于证据保全程序瑕疵的认定。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在对赵某光提供的存储载体进行清洁处理时,某1公司、赵某光确认”硬盘现场已经经过格式化处理,确认没有内容”,且该笔录有赵某光签字确认。法院认为,某1公司、赵某光关于一审法院保全程序存在瑕疵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侵权行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意见,赵某光使用某1公司电子邮件系统向员工发送指示邮件,该行为证明赵某光向员工披露并要求某1公司使用某2公司的经营秘密。

关于再审审查标准。法院认为,某1公司、赵某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4年修正)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