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盗窃,法律还列举了其他几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以贿赂手段获取:指行为人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提供职位、有价服务等),收买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在“高薪挖角”中,如果支付的薪资明显超出该员工的正常劳动能力价值,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就可能构成贿赂。
2、以欺诈手段获取: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权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商业秘密。例如,假借合作谈判之名,骗取对方信任后获取其技术资料。认定欺诈,需要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权利人因欺诈而交付秘密的因果关系。
3、以胁迫手段获取:指行为人以将要实施损害(如揭露隐私、举报违法等)相要挟,使权利人陷入恐惧,从而被迫交出商业秘密。胁迫的内容必须违法,如果是以举报违法行为相要挟,则不在此列。
这些手段的共同点是,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本身是违法的,违背了权利人的真实意愿。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对外合作、商业谈判中,对于对方提出的超出正常范围的信息索取请求,应保持警惕。签署保密协议是第一步,但更重要的是对核心信息的披露进行分级控制,每次只披露与合作深度相匹配的信息,并保留好沟通记录。一旦发现对方有不正当目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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