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国法院管辖权?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涉及全球许可条件时,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一问题在“夏某株式会社、赛某日本株式会社诉某公司”案中得到了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如果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可以管辖。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判断“适当联系”的标准包括: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执行财产所在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在该案中,当事人许可磋商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大部分是中国专利;中国是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和主要营收来源地;中国是专利许可磋商地;中国也是可供扣押或执行财产所在地。因此,中国法院对全球许可条件的裁决具有管辖权。

还需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对于由一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条件能够达成合意,则该国法院当然可以管辖。但管辖合意并非必要条件。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意愿且案件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中国法院适宜对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许可谈判,权利人应关注中国市场的关联度,积极主张中国法院的管辖权。被诉企业也需评估自身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提前规划应诉策略。在全球许可纠纷中,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