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第38页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姓名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界限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在商业活动中,以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严格界限的。 核心原则是:公民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商标权。 判断是否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被...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享有在先著作权,就能随意作商标使用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作为商标随意使用,也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抗辩的“金牌令箭”。关键在于区分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达。如果将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展示、复制、发行,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但是,如果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商号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要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当企业名称(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时间早于他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时,可以主张在先商号权进行抗辩。要获得支持,需具备以下要点: 第一,时间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第二,合理规范使用:被告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通...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拥有在先注册商标,能否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的问题。当被诉侵权人拥有一个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用来对抗一个在后注册的商标的侵权指控时,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原告)起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被告)侵权,这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能由法院审理的情形,法院...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先用权抗辩成立后,在先使用人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其使用范围,而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如何界定“原使用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原使用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商品或服务范围: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人已经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得将商标用于新增加...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一定影响”如何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一定影响”是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低于驰名商标,也不同于《商标法》第32条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中的“有一定影响”,但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它要...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先用权抗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旨在保护那些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一个平衡注册制与在先使用人利益的制度。 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 时间要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发生。 2...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销售正品时指示性使用商标,不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指示性使用”是正当使用的一种重要情形,指经营者在销售、维修、服务等过程中,为如实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有关,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其商标。 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因为它没有割裂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反而如实反映了商品的真实来源。例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招牌上使用“奔驰维修...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很多商标是由描述性词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注册的。这类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垄断这些词汇的“描述性含义”,他人为描述自身商品特点而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常见的描述性词汇包括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的词语。 例如,在“齐鲁少年”案中,被告是青少年教育组织,其在夏...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地名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因此《商标法》对地名商标的注册有严格限制。对于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其权利也不是无限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主要指为了表明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地而使用该地名。例如,“天下第一庄”被注册为商标,但台儿庄当地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产自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