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以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侵入”成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它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权利人的技术防护措施,非法侵入其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常见的电子侵入方式包括: 1、黑客攻击: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系统漏洞,非法进入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侵入”成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它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权利人的技术防护措施,非法侵入其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常见的电子侵入方式包括: 1、黑客攻击: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系统漏洞,非法进入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法律条文在列举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这五种具体手段后,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为规制那些形式新颖、但本质同样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提供了法律空间。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核心,是行为人的获取方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非法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他人扩散,使不应知悉的人获知该秘密。披露行为一旦发生,就可能对商业秘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非法披露的认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1. 只看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只要披露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无论披露的形式如何(口头告知、文件复制、网...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利用其价值。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商业秘密提供或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前提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使用不同,这里的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与前几种侵权行为不同,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本身是正当的(例如,因工作需要而合法接触),但其后续的披露或使用行为违反了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这里的“保密义务”来源广泛,主要包括: 1、明示的保密义务:双方通过合同(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作协议)...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员工在工作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这些构成了员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员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这属于正当竞争。 那么,如何区分员工的个人技能与单位的商业秘密呢?关键在于“信息的具体化程...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这是一个在涉及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该员工的新单位进行交易,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食品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本客户是基...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类新的侵权主体: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虽然不是直接动手,但在幕后策划、推动侵权行为的人。 1、教唆: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等方式,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 2、引诱:指通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人,但其本身可能并未参与最初的获取行为。 第三人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使用的商业秘密是他人通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属于消极事实,权利人直接证明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往往比较困难。为此,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举证责任作出了重要调整,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根据法律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