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预决效力?即民事诉讼能否直接采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这是因为司法裁判应当保持统一,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理应得到尊重。
在“武汉大西洋某某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释:有罪的事实认定当然地构成预决力;但无罪的事实认定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无罪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则因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较低,民事法庭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如果无罪是因为被告人确实未实施犯罪行为,则具有预决力。
因此,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力是有条件的。对于有罪判决,民事法庭可直接采信;对于因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民事法庭仍需独立审查证据,作出判断。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先的刑事有罪判决是民事索赔的有力武器。权利人应充分利用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减轻举证负担。对于因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仍可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侵权成立。同时,刑事程序中的证据(如鉴定意见、扣押清单)也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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