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要求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7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决定商标生死的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在指定的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7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决定商标生死的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在指定的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7
流量劫持是互联网专条明确列举的一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指的是经营者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从而劫取本该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用户流量。 根据司法解释,判断是否构成流量劫持,关键在于区分“强制跳转”和“用户触发跳转...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7
互联网专条第2款第2项规制的“干扰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误导、欺骗、强迫用户的方式,使其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认定干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手段不正当:经营者必须采用了“误导、欺骗、强迫”的方式。例如,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一个关于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无效的典型案例,对理解商标的识别功能很有启发。 案情概要:重庆市磁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后该商标被多家当地麻花经营者申请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陈麻花”是商标,还是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保护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的标志性案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件概要: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笑傲江湖》创作于1969年,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葵花宝典”是小说中贯穿始终的武学秘籍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诉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形。 以“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为例,这类标志之所以不能注册,是因为: 1. 缺乏固有显著性: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只...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当一个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时,其显著性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商标权也随之消灭。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1. 法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名称。 2.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兜底条款。 “其他不良影响”,指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与“陈麻花”案形成对比的是,“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则展示了,一个标志如何因其独创性和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从而被核准注册。 案情概要:某网络公司申请将“这!就是街舞sdc”注册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为由予以驳回。 驳回理由与复审: ...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为描述性标志等开辟了“第二含义”的注册通道。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要证明该标志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商业使用,已经与特定经营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