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这行,都曾遇到过一个尴尬,市场永远跑在立法前面。
AI一键生成虚假种草笔记,算不算不正当竞争?把人家视频网站的加密格式转成通用格式,法律管不管?抢注商标之后反过来投诉竞争对手,这账怎么算?
商标法没写,著作权法没说,反法第二章也找不到对应的条文。案子到了手里,翻遍法条找不到直接依据。
这时候能用的,往往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就这一句话,没有罚则,没有构成要件。
但就是这句话,在我代理和关注的不少案子里,成了权利人的最后一张底牌。
下面这16个案子,部分是我自己办的,部分是这几年圈子里真实发生的。看完你就知道,这条“帝王条款”到底怎么用。
先搞清楚:法院用第二条,看哪四个条件
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划了四条线,即这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确实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听着宽,但法院用得并不随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一个案子里进一步细化出一套“五维认定规则”——竞争关系、损害后果、主观故意、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秩序扰乱,五个维度都要过一遍。
下面这些案子,就是这套规则在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模样。
仿冒抄袭类:抄款抄图抄风格,怎么告
1.女装被“秒跟”式抄袭:跟款、盗图、比价一条龙
这是我前几年关注的一个案子。原告是女装品牌,被告的操作很“专业”:原告上新品,一到四天内被告就跟着上类似的款;直接盗用原告的模特照片;直播时拿原告的产品比价,说自己更便宜;风格也一并模仿。
法院没认定这是商标混淆——消费者其实分得清两家。但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是无偿占有别人的设计成果和流量,属于不劳而获。适用第二条,判赔十万。
这个案子的启示很直接:混淆不是唯一标准。长期跟着抄,就算消费者知道谁是谁,也一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酒店蹭《大鱼海棠》名称,判赔五万
一家酒店在名字和装潢里用“大鱼海棠”“大渔海棠”,搭电影的热度。法院认定影视剧名称有独立商业价值,跨界使用即使没造成来源混淆,也可能不正当。
3.恶意平替维密香氛:一对一抄袭,三倍赔偿800万
这个案子是圈子里近年来影响比较大的。被告做了“Victoria‘s Fleur”品牌香氛,45款产品在商标、产品名称、外观上一对一对着维密抄。商标侵权能告,但只覆盖一部分;著作权也够不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用了两条腿走路:一是认定商标侵权,二是适用反法第二条认定整体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的理由很实在——被告的行为是整体性、多角度仿冒多款产品,无法清晰分割,如果要求权利人分别走商标、著作权、反法第六条等不同路径,不仅无法获得周全保护,还会增加诉累。
最后以侵权获利226.24万元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了800万。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单独维权路径都有缺陷的时候,第二条可以作为“保护伞”兜住整个侵权行为。
技术规避类:绕过规则算不算正当竞争
4.把视频网站加密格式转成通用格式,判赔100万
A视频网站的QSV格式是加密的,被告做了一个转换器,把它转成MP4。消费者方便了,但A网站的广告收入和付费用户被直接损害。
法院认定这种行为绕开了平台规则,破坏了别人的商业模式,违反第二条。
技术上能做,不等于法律上能做。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这个理由,在破坏商业模式的时候站不住脚。
恶意程序滥用类:抢注、投诉一条龙
5.恶意抢注“摩飞”商标,滥用行政程序,判赔100万
这个案子我一直在关注。原告是小家电品牌“MORPHY RICHARDS”“摩飞”的商标权人。被告范某控制三家公司,从2017年开始在小家电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摩飞”“摩飞电器”等多件近似商标,大部分已被宣告无效。从2021年起,又针对原告的商标大量提起撤销、无效和异议程序。
北京东城法院一审认定,恶意抢注加滥用行政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90万加10万合理开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
这个案子入选了北京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它的典型意义在于:恶意抢注不光是商标行政问题,更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来评价。
6.围绕“爱企查”系列抢注,穿透多个主体认定共同侵权
曾某控制多家公司,抢注域名、抢注商标、用企业字号、公众号认证,围绕百度的“爱企查”展开系列操作。商标代理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
福建高院做了一个关键动作:不把各个行为割裂看,而是对围绕同一标识的系列行为作整体性审查。结论是各主体分工配合、目标一致,构成共同侵权。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机构构成帮助侵权。
多个主体、多种手段,只要目标一致、分工配合,法院可以穿透公司面纱,把实际控制人揪出来。
7.境外抢注商标后“回马枪”投诉,判赔50万
蒋某在和原告合作过程中知道了一个未注册商标,跑到欧盟抢注下来,然后反过来发律师函、向电商平台投诉、向市监局举报,导致原告商品链接被关、出口额大跌。
法院认定:你形式上拿着商标权,但行使权利的方式违反诚信原则,一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数据竞争类:AI、弹幕、数据权益
8.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
“AI写作鹅”这个服务,输入关键词就能自动生成虚假的用户体验文案。运营方没采取措施防止用户生成虚假内容。
杭州中院认定这种做法违反诚信原则,给AI服务提供者划了一条线:技术中立不是免责金牌,你有注意义务。判赔10万。
法院说得直白:“技术可以先行,但规则不能缺位。”这叫“数字泔水”治理。
9.爬取直播间弹幕数据
被告开发软件爬取直播间的弹幕数据,实现自动回弹幕、记录历史弹幕。原告认为这构成不正当竞争。
核心问题很清晰:数据的抓取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三个原则。绕过防护抓非公开数据,可能触碰红线。
人才竞争类:利诱对手员工兼职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10.利诱近二十名在职员工兼职,判赔30万
被告股东利诱原告近20名在职员工,在两年时间里为他们做标书、画图纸,获取商业利益。
这个案子的价值在于法院确立了一套审查框架:竞争关系、损害后果、主观故意、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秩序扰乱——五个维度综合判断。
人力资源是竞争优势。你利诱竞争对手的员工,掠夺别人的核心人力,法院可以用第二条来管你。
反法第二条的裁判逻辑
看完了这10个案子,你会发现法院适用第二条的逻辑已经相当清晰。
这不是权利确认法,是行为规制法。 法院不纠结“这个数据到底属于谁”这种确权问题,而是直接看:你用的手段正当不正当?
五个维度综合审查。竞争关系有没有、损害后果实不实、主观故意明不明、商业道德违没违、市场秩序乱没乱——五个都过了,第二条就能用。
数据竞争领域还有一个“三阶审查”。技术手段是否合法、竞争目的是否合理、损害结果是否实质——层层过。
做这类案子,证据怎么布局
证明对方“不正当”。主观恶意很重要。合作过程中知悉、有攀附意图、抢注后立即投诉——这些都是“恶意”的证据。
证明损害后果。流量掉了多少、交易机会少了多少、竞争优势被削弱了多少——尽量量化。
证明商业道德被违反。行业惯例、自律公约、平台规则,都可以作为参照。
证明多主体协同。股权结构、人员关系、行为时间的一致性——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共同侵权。
证明你的投入。数据怎么收集的、设计花了多少成本、品牌建设投了多少——这是证明你有值得保护的权益。
这张牌不能乱用
反法第二条不是万能口袋。能走具体条款的,就别来蹭第二条。
学者孔祥俊说得直白:不符合商业标识保护条件的广告语,如果还拿“搭便车”来主张第二条保护,本质上是在侵蚀竞争自由。
结语
10个案子的形态完全不同——抄款的、换格式的、抢注的、爬数据的、利诱员工的——但法院的裁判逻辑始终围绕一个核心:竞争手段正不正当。
反法第二条不是万能口袋,但它是公平竞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永远追不上市场创新的速度,正是这条一般条款的弹性,给了司法应对新问题的空间。
对于诉讼律师来说,理解这条的适用逻辑,不只是多一个诉讼工具——它是在新型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的时代,守住底线的那道闸门。
本文案例部分来自本所经办案件,部分来自近年公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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