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商标法新增罚款行为解读(申请人篇 & 代理机构篇)‌

2026新商标法新增罚款行为解读(申请人篇 & 代理机构篇)‌

 

新《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核心导向是从“重注册、轻使用”转向“注册与使用并重”,并大幅强化了行政罚款与惩戒机制。

本文将聚焦新法针对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新增的具体罚款行为,为企业法务与知识产权从业者梳理合规底线。

一、 针对商标申请人的新增罚款行为

新法首次将部分“申请阶段”与“使用阶段”的不当行为独立设为可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打破了以往“仅驳回不罚款”的软约束。

1. 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第五十四条)

(1)行为界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或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仍申请注册等恶意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2)处罚标准: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提示:以往企业常抱持“全类别占位注册、先占上再说”的策略,新法实施后,此类批量囤标行为即便未被异议驳回,也可能直接面临执法部门的主动罚款。

2.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心机商标”整治,第五十六条)

(1)行为界定:获得注册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如将“120W”注册为商标却用于低功率产品,虚构产地、夸大品质等)。

(2)处罚标准: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注册商标。

律师提示:商标不是“藏品”而是“用品”,若利用注册商标作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将面临高额罚款与权利丧失的双重打击。

二、 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新增罚款行为

新法显著加大了对代理市场的整治力度,构建了“机构+从业人员”的双层追责体系,部分条款将原有规章规定提升至法律层级。

1. 未依法备案(第六十七条)

(1)行为界定:商标代理机构未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代理机构协助恶意注册及严重违法代理(第六十七条及相关条款)

(1)行为界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等违法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或以欺诈、诱骗等手段招徕业务、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违反“除代理服务外不得申请其他商标”规定等。

(2)处罚标准:协助恶意抢注的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律师提示:代理机构不能再以“客户要求”为由免责,明知违法仍接受委托将直接承担连带行政责任,甚至面临停业风险。

3.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个人罚款(第六十八条)

新法首次系统性地对从业人员个人设定了明确的罚款阶梯:

(1)一般违规: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等,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机构连带责任:机构存在伪造文件、利益冲突代理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实务警示

结合新法修订脉络,企业与代理机构需立即调整以下策略:

(1)企业申请端:放弃“广撒网式”防御注册,回归“按需注册、实际使用”的商业本源。在申请前进行内部自评,避免触碰欺骗性标志与恶意囤标红线。

(2)代理合作端: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应将备案状态、过往处罚记录纳入尽调范围。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代理机构对恶意申请风险的告知义务与免责条款,防止因代理失误导致企业被连带处罚。

(3)使用管理端:对已注册商标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注而不用”的僵尸商标,规范商标实际使用方式,杜绝任何可能构成“误导公众”的营销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