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上海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第三批典型案例,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平台责任、涉信息网络犯罪等方面遴选出10个案例。这是继2023年和2025年先后发布两批典型案例后的又一次系统性总结。本文从律师实务视角,逐案解读裁判要旨,分析对企业和个人的合规启示。
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之一。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近年来在数字经济司法保障方面持续发力。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涵盖了数字经济领域多个前沿法律问题:从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作数据的处理权限,到企业数据的持有权边界;从网络游戏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到短视频平台“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边界;从游戏策划方案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到人工智能搜索服务的“技术中立”抗辩。
以下逐案解读。
一、个人信息保护:离职后个人数据的“被遗忘权”
案例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使用移动办公软件产生的数据进行处理的合法性认定
基本案情:刘某与盒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使用钉某公司提供的移动办公软件进行日常工作交流,并签署协议同意将个人账号绑定公司组织,统一进行数据安全管理。离职后,刘某要求删除其工作数据中的个人信息。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职期间使用用人单位移动办公软件产生的数据,用人单位有权统一存储和管理。劳动者离职后要求删除上述数据中的个人信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因档案管理、劳动争议、社保核查等合理事由需要在法定期限内继续存储或使用的除外。
律师解读:本案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用人单位数据管理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对工作数据的统一管理具有正当性;但离职后,个人信息权益的优先性凸显——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合理事由,否则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删除。对用人单位而言,建议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协议明确工作数据的存储、管理和删除规则,并在员工离职时建立标准化的数据清理流程,避免因“遗忘”而陷入侵权纠纷。
二、数据权益:企业数据的行权边界
案例2:企业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权边界认定
裁判要旨:企业对其合法收集、加工、整理的数据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但行权不得损害个人信息权益、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的边界,应当根据数据的来源、性质、加工投入程度以及数据所承载的他人权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解读:数据权益的保护与限制并存。企业在开发利用数据资产时,应当建立数据合规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加工过程中的合规性以及数据使用是否侵犯他人权益。尤其是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中,应当严格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
三、网络游戏著作权:重复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3:网络游戏重复侵犯小说改编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及数额确定
基本案情:原告完某科技公司享有《笑傲江湖》《射雕英雄传》等四部小说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的网络游戏改编权。2021年,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暴某》游戏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元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和解款后撤诉。2023年,原告发现涉案游戏仍大量使用涉案小说独创性内容,且2024年新版本中新增了侵权元素,“不删反增”。
裁判要旨:(1)判断网络游戏是否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应当审查游戏对原作品中人物、武功、道具等元素的组合串联后形成的情节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在先和解协议条款存在冲突时,应结合缔约背景和合同目的作整体解释——若协议未明确授权继续使用,应当推定合同目的为制止侵权而非变相授予许可;(3)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时,应综合考量游戏营业收入、净利润率、侵权内容对收益的贡献率、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300余万元。
律师解读:本案对游戏行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和解协议不是“护身符” ——签署和解协议并支付和解款后继续侵权的,不仅构成新的侵权行为,还可能因“明知故犯”而被认定为重复侵权,触发惩罚性赔偿。对权利人而言,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侵权方的持续监控义务和整改宽限期;对游戏企业而言,建议在和解后建立全面的内容合规审查机制,彻底排查并删除侵权内容,避免“旧账未清、新账又来”。
四、网络账号权属:岗位履职型账号的归属规则
案例4:岗位履职型短视频网络账号的权属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员工在履职过程中使用用人单位资源(包括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创建的短视频网络账号,且账号主要用于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用人单位经营目的的,该账号的权属应当认定归属于用人单位,而非员工个人。
律师解读:随着短视频和直播经济的兴起,网络账号的权属争议日益增多。本案确立的规则是:“谁投入、谁受益、谁拥有” ——账号的创建和运营如果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的资源投入且服务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目的,账号归属于用人单位。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通过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明确网络账号的权属规则,避免离职时产生争议。
五、商业秘密:游戏策划方案的过程性保护
案例5:网络游戏过程性策划方案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裁判要旨:(1)即便游戏存在通用玩法,将公有领域内容嵌入基础游戏设计形成新的关卡或玩法,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具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2)游戏策划设计过程中的阶段性方案、未被采纳的方案、废弃方案、中间版本等,在特定阶段具备秘密性和价值性,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3)员工通过职务侵占取得公司商业秘密,与盗窃、欺诈、胁迫等同质,单纯获取即可构成侵权,不要求实际披露和使用。
律师解读:本案是游戏行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志性案例。长期以来,游戏策划方案因其“过程性”和“部分未被采纳”的特点,权利人维权困难。本案明确了两点:第一,商业秘密不要求最终被采用——废弃方案、中间版本同样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第二,不正当获取本身即构成侵权——员工将商业秘密上传至个人网盘,即使未披露或使用,单纯“持有”状态持续即可构成侵权。
对企业而言,建议建立分级保密制度,对游戏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方案、版本、测试数据等进行分类管理;同时加强员工离职时的数据交接和清理,防止商业秘密通过个人存储设备流失。
六、平台责任:短视频平台“避风港”规则的创新适用
案例6:“避风港”规则在短视频平台责任判定中的创新性适用
裁判要旨:对短视频平台责任的判定,既不能超越技术发展而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也不能任其躲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中对大量可能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平台是否具有过错及应否承担责任,应坚持管理能力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护权利与促进作品传播相平衡、责任承担与经济收益相对等的基本原则。
律师解读:本案体现了司法在平台责任认定中的平衡智慧。“避风港”规则不是平台的“免死金牌”——如果平台有能力采取措施却消极不作为,仍可能被认定有过错。对平台而言,建议主动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优化算法推荐管理、加强版权过滤技术的投入;对权利人而言,建议在发现侵权时及时发出符合法定要件的有效通知,为后续追责固定证据。
七、人工智能: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技术中立”抗辩
案例7: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技术中立”侵权豁免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算法透明义务(如公示用户协议、栏目介绍、算法备案信息等),且已建立完善投诉渠道并高效处理投诉的,可以认定其已完成应尽的法律义务,享有“技术中立”豁免。
律师解读:本案为AI搜索服务提供者划定了合规的“安全区” ——算法的透明度和可问责性是获得“技术中立”抗辩的核心要件。建议AI搜索服务提供者主动完成算法备案,公开用户协议和服务规则,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同时,法院明确“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为技术的迭代发展保留了空间。
八、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责任
案例8:登记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审查方式、程度及责任
裁判要旨: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网上登记申请的审查为形式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质押协议及其内容真实性并非征信中心的审查职责范围。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责任边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意味着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主要由申请人自行负责。建议质权人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务必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质押协议等基础文件,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权利证明。
九、网络犯罪:传播侵权软件并嵌入赌博游戏的刑事责任
案例9:向公众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嵌入抽奖游戏实施网络赌博犯罪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在软件中嵌入抽奖游戏实施网络赌博的,同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开设赌场罪,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解读:本案揭示了网络犯罪“复合化” 的趋势——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对网络平台和企业而言,建议加强对平台上软件产品的合规审查,防止被利用作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十、人脸识别:非法提供避开人脸识别认证程序的刑事责任
案例10:非法提供避开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程序的认定
裁判要旨:非法提供用于避开人脸识别等实名认证程序的技术手段,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律师解读:人脸识别是当前实名认证的重要手段,非法提供破解工具不仅侵害个人信息安全,还可能危及金融、政务等多个领域的安全。对技术开发者而言,技术中立不等于技术无罪——开发、提供用于规避实名认证的工具,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结语与合规建议
综观上海法院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可以提炼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几条主线:
第一,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 案例1明确了劳动者离职后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和离职两个环节建立标准化的数据管理流程。
第二,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趋于常态化。 案例3对重复侵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释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强烈信号。
第三,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正在扩大。 案例5将“过程性成果”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保密管理制度需要随之升级。
第四,平台责任走向精细化。 案例6和案例7分别从短视频平台和AI搜索平台两个维度,确立了“管理能力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认定标准。
第五,数据权益的保护与限制并行。 案例2表明,企业享有数据持有权和使用权,但行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企业和法律从业者而言,建议密切关注上海法院在数字经济领域的裁判趋势——上海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其司法实践往往具有风向标意义。在上述领域建立合规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是应对日益复杂的数字经济法律风险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上海法院、数字经济典型案例、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网络游戏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商业秘密保护、短视频平台责任、人工智能技术中立、算法透明、避风港规则、网络犯罪
本文作者:陈军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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