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2亿元到归零:奥克斯诉格力“压缩机”专利案评析

从2.2亿元到归零:奥克斯诉格力“压缩机”专利案评析
一件发明专利,曾经支撑起约2.2亿元的侵权判赔。但在持续多年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交锋之后,这件专利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此前基于该专利作出的四起侵权判决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知行终39号行政判决,驳回奥克斯的上诉,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至此,这场历时八年、横跨行政与民事两大程序的中国家电行业标志性专利战,画上了句号。

一、案件背景:一件“买来”的专利

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8月11日,原始专利权人为日本东芝开利株式会社。

该专利关注的是压缩机内部高压气体流动与润滑油排出的技术问题,通过调整电动机内部气体通道和槽隙面积之间的比例,降低气体流速,减少润滑油被带出压缩机。

2018年12月,奥克斯从东芝开利株式会社购买了该专利,随即以此为基础,在宁波、杭州、南昌三地法院针对格力提起侵权诉讼。

奥克斯的诉讼策略清晰——以一件“买来”的专利作为武器,向竞争对手发起亿元级索赔。然而,这件专利在2020年8月即已到期失效。以一件即将失效的专利发起天价索赔,从一开始就埋下了争议的伏笔。

二、一审“高光”:2.2亿元判赔的诞生

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先后认定格力构成侵权,四起案件判赔额分别达9600万元、7060万元、3300余万元和2500余万元,累计总额超过2.2亿元。

这一判赔数额在当时创下了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的纪录。

奥克斯似乎距离“首次打败格力”只差一步之遥。然而,一审的“高光”建立在了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之上——涉案专利本身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昌中院审理的同系列案件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格力使用的是行业通用技术、不构成侵权。

2022年6月,奥克斯主动撤回了南昌中院的诉讼。这一细节表明,即使在侵权事实认定层面,该专利的权利基础从一开始就并非无懈可击。

三、行政程序:专利效力的“釜底抽薪”

在侵权诉讼推进的同时,格力选择了最根本的防御策略——攻击专利本身的有效性。

2020年9月,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一次无效决定,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但维持了独立权利要求1、2等主要权利要求有效。

格力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关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

一审判决后,格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奥克斯三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最高法第一次判决:37号判决与“推定新颖性”

202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持续9小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和微信进行了直播,旁听席座无虚席,近十万人次在线观看,被称为一场“普法公开课”。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37号判决最具争议之处在于“推定新颖性”规则的适用。 法院在参数专利的审查中首次以“推定新颖性”为由,认定相关参数特征已被公开,宣告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这一结论引发了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广泛讨论——学者、法官和专利审查员围绕“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专利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

仅仅一天后,202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四起专利侵权案件作出改判,驳回奥克斯的起诉。这意味着,奥克斯此前获得的约2.2亿元判赔,不再成立。

五、二次无效:从部分无效到全部无效

37号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根据判决精神对剩余权利要求重新审查。然而,这一过程历时一年多。直到2025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才作出第5673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重新审查中完全放弃了“推定新颖性”的理由,转而仅依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这一条款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这一变化意味深长——即使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对“推定新颖性”规则的适用持审慎态度。

奥克斯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知行终39号行政判决,驳回奥克斯的上诉,维持全部无效的决定。

2026年7月15日,该判决书全文公布。至此,这件曾经支撑起约2.2亿元判赔的发明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六、法律评析:专利为何走向无效?

本案最值得研究的,并非双方如何比对现有技术,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这一专利法核心问题。

(一)参数特征权利要求的边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个面积比例:k = c/(a+b+c),其中c代表定子铁芯槽与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总面积,a代表定子外周切口面积,b代表定子和转子之间的气隙面积。权利要求1规定k值应当不小于0.3。

法院认为,这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根本问题:第一,没有设置合理上限。按照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k值可以从0.3一直到接近1.0,涵盖了极其宽泛的范围。

但说明书仅公开了k值在0.3至0.5范围内的实施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远远超过了说明书实际公开的技术贡献。

第二,该参数特征与实现技术效果之间缺乏合理的关联性,不能证明在整个保护范围内都能实现所述技术效果。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专利权人不能要求保护超出其实际发明贡献的范围。

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仅公开了有限的实施例,而权利要求却试图覆盖一个极其宽泛的技术方案——从k=0.3到k≈1.0的全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认定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

(三)“推定新颖性”的争议与式微

37号判决中运用的“推定新颖性”规则,在知识产权界引发了广泛争议。

有专家认为,对参数限定权利要求的审查应持审慎态度,不能在不经举证或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参数特征已被公开。

此次39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回避了“推定新颖性”问题,仅以“不支持”为由维持无效决定,这一规则在中国专利裁判中更像是“昙花一现”。

七、案件启示

第一,专利质量是维权的根本。 奥克斯虽然通过购买获得了专利权,但专利本身的撰写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大,缺乏说明书支持。这决定了其维权之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沙丘之上。

正如有评论所言:“奥克斯买下的这件撑起了超2.2亿元赔偿额的压缩机专利,事实上是一件稳定性、新颖性均十分脆弱的过期专利,其本身的技术价值与所承载的经济价值相去甚远。”

第二,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的有效衔接。 格力的策略值得借鉴——在应对侵权诉讼的同时,同步攻击专利效力本身,实现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积极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根本、最有效的防御手段。

第三,“买专利打诉讼”的商业风险。 奥克斯通过购买专利发起诉讼的策略本身并无不当,但如果所购买的专利本身质量不高、稳定性不足,则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专利收购时,应当对目标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避免重蹈覆辙。

第四,权利要求撰写须“量体裁衣”。 对于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专利代理人和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当特别注意,参数特征的使用应当确有必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相匹配;避免过度追求“大范围”而牺牲专利的稳定性。

一场曾经以亿元为单位计算胜负的专利战争,最终回到了一个最基础的法律问题——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能不能超过说明书真正公开的技术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案是“不能”。这一判决不仅为奥克斯与格力之间长达八年的专利争端画上了句号,也为所有专利权利人和从业者敲响了警钟——专利的价值,归根结底取决于其本身的质量与技术贡献,而非诉讼策略的精巧或索赔数额的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