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哪些技术类案件由中院集中管辖?

 

为确保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质量,我国对部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根据《第一审知识产权管辖规定》,以下7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的权属、侵权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属、侵权纠纷;技术秘密的权属、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垄断纠纷。

在适用中需注意三点:一是上述案件的“合同纠纷”(如专利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不在此列,按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可由基层法院审理。二是“技术秘密”案件仅限于权属、侵权纠纷,不含合同纠纷。三是垄断纠纷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如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决定提起的诉讼。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和涉驰名商标案件虽也由中级法院管辖,但未纳入上述集中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的其他中级法院不能管辖外观设计案件,而由知识产权法院统一管辖。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涉及上述7类技术案件的原告,应直接向具有集中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或指定中院起诉,避免误向普通中院或基层法院起诉。对于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案件,要特别注意区分权属侵权与合同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