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实务问题全解析:从“门槛”到“证据”的司法转向

知识产权实务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一直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核心议题。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1号),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重塑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的定位——从过去被部分法院视为“起诉门槛”,转变为纯粹的“诉讼证据”。本文将从实务角度,系统梳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制度要点、最新司法动向及操作建议。

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被控侵权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出具的报告。

之所以需要这一制度,根源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前不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天然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质上相当于授权后的一次“实质审查”,为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判断专利有效性提供专业参考。

二、谁可以申请?何时申请?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此外,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申请人也可以同步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或已作出过评价报告的专利,则不能再提出请求。

三、申请流程与周期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需提交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表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等相关信息。提交方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线上提交,或通过受理窗口面交、邮寄至专利局受理处。需要注意的是,线上提交方式需与专利申请方式保持一致,纸件申请的专利只能线下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目前该业务无加急程序。

四、报告是证据,而非决定

这是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核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这意味着:第一,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报告结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三,报告并未对专利权效力作出终局性评价。

如果认为报告结论存在错误,唯一的救济途径是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以《意见陈述书》形式书面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决定是否更正或部分更正。

五、2025年新司法解释:负面结论不再是“拦路虎”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部分法院将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视为“专利无效预判”,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这导致权利人陷入“未战先败”的困境——明明持有有效的专利权证书,却因一份评价报告的负面结论而被拒之门外。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的批复明确纠正了这一做法。批复指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这一规定释放了三个明确的信号:

第一,评价报告不是起诉的前置条件。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使用的是“可以”要求出具,而非“应当”或“必须”。权利人持有有效专利证书即可提起诉讼。

第二,负面结论不等于诉讼失败。 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行政部门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在专利权人依据有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负面评价报告就认定权利人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

第三,负面报告仍有其价值。 法官可以就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也可以基于负面报告引导双方通过利益补偿承诺等方式平衡利益。

六、实务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选择性提交”现象

由于法律未明确“可以提交”的具体情形,实践中存在原告“选择性提交”评价报告的问题——报告有利则提交,报告不利则不提交。对此,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原告提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二)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

专利权评价报告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评价报告结论认为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评价报告未发现问题的,即使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可以不中止审理。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最终确认,仍应依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后续司法审查程序的生效决定。

(三)恶意诉讼的风险警示

值得警惕的是,明知专利权评价报告为负面结论,却故意隐瞒并在关键节点提起高额索赔诉讼,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江苏省法院曾在相关案例中指出,这种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权利人应在全面评估专利稳定性的基础上理性维权。

七、对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主动申请评价报告,做到心中有数。 在提起诉讼之前,建议主动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全面了解专利的稳定性状况,避免“打无准备之仗”。

第二,理性对待负面结论。 即使报告结论为负面,也不必立即放弃维权。可以启动更正程序,也可以在诉讼中结合其他证据论证专利的有效性。

第三,做好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对准备。 负面评价报告往往会引发被控侵权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权利人应提前准备应对无效宣告的证据和理由。

第四,诚信维权,避免滥用诉权。 在明知专利稳定性存疑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不仅可能败诉,还可能面临反赔风险和诚信质疑。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正在从“门槛”走向“证据”,这一转变体现了司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诉权的充分尊重,也回归了证据制度的本来面目。对于权利人而言,理解这一变化、善用这一制度,方能在专利维权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关键词: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上海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