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商标侵权案: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彰显严格保护司法导向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结“荣耀”“MANNOL”“奔富”等多起涉及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上诉案件。从笔者代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这批案件的判决结果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人民法院正以更大力度打击恶意攀附商誉、重复侵权、隐蔽侵权等行为。对于商标权人而言,维权的“底气”更足了;对于潜在的侵权者而言,侵权成本正在急剧上升。

一、“荣耀”案:无效宣告后继续生产,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3000万元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0638363号“荣耀”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荣耀公司发现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近似标识的笔记本电脑,遂诉至一审法院并主张2倍惩罚性赔偿,要求七被告连带赔偿50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被诉侵权标识曾系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仅判决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共同赔偿荣耀公司1200万元。荣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的关键突破在于两点:

第一,全面审查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注意到,一审遗漏审查了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的行为,认定该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查明,第3050216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麦某公司虽提起行政诉讼,但基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及此前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应当对商标权利稳定性有所预期。然而,在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后,两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产品。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其中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的销售额仍高达2897万余元。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自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后的行为,具有明显侵权主观故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被诉标识曾经是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之后的持续使用行为完全可以构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侵权” 。同时,二审法院对“停止侵权”诉请的全面支持,也提醒权利人务必在诉讼请求中全面列明各项侵权行为。

二、“MANNOL”案:前经销商“蹭名牌”,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300万元

S公司系“MANNOL”“Mannol”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SCT”系其字号。M公司曾是S公司的经销商,但在经销关系结束后,仍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平台使用“MANOIL”标识推销产品,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字样,并在产品包装上印制“SCT Lubricants”等字样。更为恶劣的是,M公司还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S公司的“MANNOL”品牌机油“可能会造成汽车噪音大,油耗高,烧机油等问题”。

一审法院仅判决M公司赔偿35万元。S公司上诉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作出重要认定:

第一,“马诺”“玛诺”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M公司曾作为Mannol品牌产品的销售及推广方,在宣传中存在较多同时使用“MANNOL”“马诺”“玛诺”的情形,相关公众已将“马诺”“玛诺”与“MANNOL”形成对应关系。经销关系结束后继续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SCT”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二审法院认定“SCT”字号基于与“MANNOL”商标的共同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M公司系前经销商,明知权利归属,仍同时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持续申请注册近似商标,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最终改判全额支持S公司300万元的上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对前经销商“蹭名牌”行为进行了全方位规制——不仅涉及商标侵权,还涵盖字号侵权、域名侵权、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多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而言,在与经销商终止合作后,应及时发出律师函并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打下基础。

三、“奔富”案:隐蔽侵权难逃追责,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N公司系“Penfolds”“奔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市场上出现一款“葛兰吉奔富/Bin Follde Galange”葡萄酒,由L公司经销,瓶身使用W公司申请注册的标识。H公司申请注册了多枚被诉侵权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H公司、何某不构成侵权。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据规则,认定H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法院考虑到“Penfolds”“奔富”商标在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方式隐蔽,且侵权人多次申请相似标识,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改判L公司、W公司、H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00万元;何某作为H公司时任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对隐蔽侵权和公司人格混同问题给出了有力回应。侵权人试图通过多层主体架构、多次申请不同标识等方式规避责任,但在“高度可能性”证据规则面前无所遁形。一人公司股东务必规范财务管理,否则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四、案件启示与维权建议

综合上述三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可循:

1. 惩罚性赔偿适用门槛进一步明确。 对于明知权利存在仍继续侵权、收到警告或无效宣告后拒不停止、前经销商“反水”蹭名牌等情形,法院倾向于认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2. 赔偿金额显著提升。 三起案件二审均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上诉请求,“荣耀”案3000万元、“MANNOL”案300万元、“奔富”案100万元。“填平损失”正在向“惩罚遏制”转变。

3. 证据规则灵活运用。 二审法院对一审遗漏的侵权行为主动审查、对“高度可能性”证据规则灵活运用、对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严格适用,为权利人维权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诉讼环境。

4. 维权策略建议:

全面固定证据:包括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利润率、平台宣传记录等,为惩罚性赔偿计算提供依据;

及时发送警告函:既可作为证明“故意”的证据,也可争取和解机会;

诉讼请求“应列尽列”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诉请务必全面;

关注关联主体:对侵权链条上的生产商、销售商、标识申请人、一人公司股东等主体,尽可能一并追责。

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从“纸面权利”走向“实质保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这无疑是最好的时代——只要你积极维权、充分举证,法院就会用真金白银的判决为你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