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优势分析

  所谓专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直接规定权利人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利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法律对企业技术利益的保护规定可知,专利也是我国法律上对企业垄断技术的一种重要保护方式。与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防止企业秘密的泄露不同,专利是权利人通过权利的申请、公开的方式,向国家直接申请的排他性权利保护。两者在对企业信息的保护上,有所不同,各有优劣。

  商标侵权判断应以混淆为标准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较之专利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企业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不仅包括有关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还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等等,但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为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内的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等技术信息,可见,专利保护的范围要比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小得多。

  2、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专利保护的标准更低。

  《专利法》保护的企业信息有更高的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权利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标准较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较低一些,但也不能与现有的设计相冲突,且应当明显区别于现有的设计,可见,专利所有权人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业秘密所有权不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企业信息都可以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更长。

  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权利人没有公开,权利义务人都应当保守商业秘密,直至商业秘密被公开。但根据《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终止,即专利技术将成为一项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4、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简单。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利人应当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过初步审查和公布程序后,确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保护规定的,才发放相应的权利证书,同时还要予以登记和公告。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则简单得多,一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要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企业信息暴露在公众可获取的范围之内,即可获得商业秘密的保护。

  可见,一项企业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要比作为专利权的企业信息更为便捷、保护的期限也更长。但也有不利之处,比如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则丧失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同时法律对于权利人指控侵权行为的,也规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权利人的维权困难;且商业秘密权不具有排他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无法排除第三人对相关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因此,在企业的信息保护过程中,权利人应当充分结合需要保护的企业信息的商业价值、可流失性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选择适合的权利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