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珍贵资料交给涉日公司涉嫌泄密

  6月8日,崔永元发微博称,中国唱片公司将一些文献母带的数据化处理工作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完成,违反了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崔永元在微博中称,按照保密规定,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国境内公民,然而处理文献母带数据化业务的“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有日本公司,股东里有日本人。

  昨日,中国唱片总公司在微博发表声明,负责资料数据化的中唱胜利影音公司为中国唱片总公司51%绝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对唱片模板和母版磁带进行数字化处理,法定代表人为中唱总公司副总经理,员工均为中国公民。

  崔永元:珍贵资料交给日本公司处理

  “这些珍贵的文献母带存放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库内,政府投资上亿元做数据化处理。这样一个明显涉密的项目,中唱居然把它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为什么?”6月8日,崔永元在微博上发出了这样一则消息,并附有一些音乐胶带卡片的照片,有的照片内容显示为康生、张春桥等人的讲话,以及1970年周总理在国庆招待会上的讲话,1982年邓小平在十二大的开幕词等。

  崔永元在微博称,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提到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同时,崔永元附上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信息,其中显示,中唱胜利影音公司的投资人有两家外国(地区)企业,董事当中有日本人的名字。

  昨晚8点左右,崔永元在中国传媒大学与媒体见面,介绍了自己了解到的情况。他表示,中唱总公司称有“54条母带是六七十年代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针对这一点,崔永元说,曾经公开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唱片只是讲话中的一部分,并不是该次讲话的全部内容,而中唱总公司库内的母带都是当时讲话的全部内容,并没有公开出版发行过。

  同时,对于有人称这些母带已经超过保密期限不属于涉密文件,崔永元表示,这些母带如今仍旧被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借看,有些连目录都不允许查看,“是否涉密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不能简单一概而论。”

  除此之外,崔永元对于中唱胜利影音公司员工在数字化处理过程中的不专业行为十分担忧。“母带一旦有破坏都是不可修复的,后果是无可挽回的。”崔永元回忆说,自己在中唱总公司了解情况时,中唱总公司录音师对胜利公司数字化处理过的磁带进行抽检,抽检样本中不合格率达到了75%。其中,涉及到的错误包括弄错转速、强噪音、声音变形等。同时,他也表示,处理过程中很多不当行为都会给母带造成无可挽回的损毁,“这不是数字化处理母带,这就是毁了这些母带。”

  中唱总公司:员工和法定代表人均为中国公民

  昨日,中国唱片总公司通过微博对崔永元的质疑做出了回应。2010年,中唱总公司申报的“中华老唱片保护工程项目”获得了财政部文化发展专项基金3000万元的支持,该项目的主要目标为利用数字化科技手段,实现对老唱片内容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中唱总公司表示,在数字化的4.7万条音乐、歌曲、戏剧等母版磁带中,共有54条母带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

  另外,中唱总公司在微博中称,中唱在51%绝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中唱胜利影音公司建成4个母版磁带数字化工作室,分别对唱片模板和模板磁带进行数字化处理,中唱胜利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为中唱总公司副总经理。

  记者调查

  绝密级事项保密期不超过30年

  北青报记者查询《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发现,该《规范》所称数字化外包档案指非涉密档案,涉密档案数字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这样的说法与崔永元的说法基本一致。

  北青报记者查询《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发现,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此期限来实行。另外,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上述保密期限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