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两者的区别在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如何认定一起案件的犯罪者所触犯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概念不同。前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二是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对象则是商业秘密,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则是公私财物。

  三是前罪客观方面表现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或应知有前项所列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仍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披露,从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是前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又可以是单位,而后罪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五是前罪是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仍对该商业秘密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而后罪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以上两个罪的不同点可以看出,这两个罪是不易混淆的。但是,当行为以”盗窃”方式侵犯商业秘密时,由于其行为方式与盗窃罪相似,在实践中,有时也就容易混淆。

  相关案例:

  某市Y仪表厂厂长孙某利用自己曾在某市C仪表厂工作过的关系,指使C仪表厂两名技术人员贺某、朱某利用工作之便,先后窃得C仪表厂自行设计的3款摩托车用仪表产品的工艺图和各种夹具图纸共302张,专用工装夹具44套件,工具及样表等11件,以及各类校表数据汇编1本。孙某利用所窃得的以上商业秘密资料,于2000年底开始生产125摩托车仪表,在1年多的时间内,共生产出价值近200万元的125摩托车仪表,获利15万余元。司法机关在讨论定性时,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处某市Y仪表厂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某市Y仪表厂通过侵权行为,获利巨大,给C仪表厂造成重大损失,在判处Y仪表厂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孙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所触犯的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孙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以”盗窃”方法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而后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前罪是以是否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后罪是以行为人实际占有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该案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侵害的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利,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