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逾百万元违约金被驳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某电梯公司诉夏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中包括1041600元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原是原告的员工,2004年11月份与原告签订《业务人员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三年内被告都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自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同时,原告同意向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离职时支付50%,保密期限届满后支付剩余的50%。被告于2010年12月份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2月份,原告向被告邮寄发出通知,告知被告领取竞业限制补偿款,被告未签收邮件。2011年1月,被告作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成立广州某电梯公司,经营电梯的安装、维修及销售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013年5月份,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原告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不得自营与原告同类的业务,不得投资经营广州某电梯公司,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41600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被告敬业限制期限为三年,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超出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部分无效,被告离职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并且原告没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支付补偿款,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故法院采纳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过百万元的竞业限制协议纠纷,在代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紧扣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据法律发挥,结合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提出了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违法、原告没有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被告不负保密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失等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也因此赢得了诉讼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