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6年最高院亿元级知产判决盘点与实务启示

2024-2026年最高院亿元级知产判决盘点与实务启示

当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你耗费数十年研发的核心技术,当侵权产品以低价抢占你苦心经营的市场份额,当维权成本与侵权收益严重失衡让企业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困境——这些正是当前创新型企业面临的切肤之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密集宣判的一系列亿元级知识产权案件,正以前所未有的司法力度重塑着市场规则。

作为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梳理了2024年1月至2026年2月期间最高院判决赔偿过亿元的典型案件,从中窥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趋势,也为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策略上提供实务参考。

一、6.4亿!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案刷新赔偿纪录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威马汽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高达6.4亿余元,创下国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新高。

该案中,威马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方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并用于制造新能源汽车底盘及零部件。上海商业秘密律师注意到,本案判决首次系统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若被告迟延履行核心的”停止使用”义务,每日将产生100万元的迟延履行金。这一创新裁判方式彻底杜绝了”拖而不止”的侥幸空间,为技术秘密保护提供了可执行的刚性约束。

二、3.82亿!玻璃机技术秘密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2025年12月,最高院在”玻璃机”技术秘密侵权案中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2亿元。该案涉及数控机床核心技术,被告通过前员工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并生产销售侵权设备。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详细列明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包括拆除特定侵权部件、销毁涉密资料、履行通知与承诺义务等,确保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三、2.18亿!蜜胺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双案并罚

在圣奥化学诉晋腾化学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院于2024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2.01亿元的赔偿认定。该案侵权行为极其恶劣:行为人通过收买权利人员工窃取图纸,事后又申请破产、改换马甲设立新公司继续侵权。法院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并明确”销毁侵权设备”并非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是将技术秘密从设备实体上剥离,平衡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案外人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2.02亿!石英玻璃纤维技术秘密案严惩持续侵权

2026年初,最高院对湖北菲利华诉武汉鑫友泰等侵害技术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判赔2.02亿元。该案侵权行为长达十余年,侵权范围广、获利金额巨大,且存在重复侵权情节。二审法院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3倍,并改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极大强化了权利人的债权保障。

五、1.98亿!口腔CBCT技术秘密案全额支持诉请

在涉及美亚光电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院明确涉上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事实查明方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近2亿元赔偿请求。该案表明,对于关乎民生健康的高端医疗设备,司法机关采取”旗帜鲜明保护创新者,坚决有力打击侵权者”的司法态度。

六、1.66亿!离心压缩机技术秘密案溯源打击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院对侵权行为进行溯源式打击,确定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判赔1.66亿元。该案对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的行为予以严惩,体现了对长期恶意侵权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专利律师在梳理案件时发现,除技术秘密案件外,专利侵权案件同样出现了亿元级赔偿判决:

一、1.2亿!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自然人最高获赔纪录

2025年,最高院审结的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我国自然人拥有专利最高诉讼获赔纪录1.2亿余元。该案中,原告系”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等三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技术用于生产电子级氧化铜,是芯片制造所需的关键基础材料。被告在双方技术许可合同解除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生产,且试图通过局部技术改造恶意规避侵权。

上海专利律师认为,该案具有多重示范价值:首先,明确被诉设备虽经改造,但技术手段、功能、效果与专利特征基本相同,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构成等同侵权;其次,明确先用权抗辩不适用于技术源于原告许可、在合同解除后已丧失合法使用基础的情形;第三,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法院参考其以往利润规模,综合考虑专利技术为被告核心利润来源、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等因素,酌定赔偿1.2亿元。

二、1.2亿!蜜胺发明专利侵权案与商业秘密双案并罚

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关联案件中,最高院分别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作出判决,其中专利侵权案判赔1.2亿元,技术秘密案判赔9800万元,两案合计判赔2.18亿元。权利人在执行中就新增项目和后续生产行为达成全面和解,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该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对等同侵权、先用权抗辩的适用条件作了深入阐释,明确了已解除的”合同来源型使用”不适用先用权抗辩的规则,对规范技术许可市场秩序具有显著指导意义。

梳理上述案件,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发现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现三大趋势:

一是惩罚性赔偿适用常态化。2024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最高法知产法庭自2021年以来在58个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合计判赔20.5亿元,案均超3500万元。仅2025年,法庭就在30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共计11.3亿元,案均约3800万元。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科学化。依据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害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在吉利诉威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多名技术骨干短期内集体跳槽、侵权方迅速推出相似产品等事实,作出侵权推定。

三是停止侵害责任具体化。针对技术秘密侵权”执行难”问题,法院创新裁判方式,明确迟延履行金、细化拆除设备清单、要求全员签署保密承诺等,确保裁判得到自动履行。

从6.4亿元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案到3.82亿元的玻璃机案,从2.18亿元的蜜胺案到2.02亿元的石英玻璃纤维案,再到1.2亿元的电子级氧化铜专利案,最高人民法院正以一个个”天价赔偿”判决宣示:在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正在急剧上升,”真创新”必将受到”真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