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商业知识产权保密条例(范例)

  第一条 为了减少因人员流动、科技交流与以及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的无形资产流失,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特制定本保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保密范围是:我院专利技术,即按照法定程序,由国家专利局授予一定时间独占权的发明创造;我院的非专利技术,如属于发明创造而暂时未申请专利,只作为院内技术秘密处理的技术,消化、吸收、开发、创新过程中获得的技术;一般适用的先进技术等。院里对以上技术均有垄断和保护的权利。全体职工均负有保密的责任。本条例适用于我院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借调人员及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院涉及的保密内容包括:已申请和未申请的专利技术中的关键部分和技术诀窍;已鉴定和课题已完成还未鉴定的成果;已立项的在研课题;已投产和准备投产的产品工艺流程、配方等;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主要工程配套的研究项目和计划安排;暂时不宜发表的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新设想及相关科技资料;涉及保密内容的计划、总结及报表。

  第四条 向国内外期刊、报纸、电台、电视台投寄稿件、参加公开举办的科技展览等,均不准涉及科技保密事项。投寄稿件,由作者所在研究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填写“外寄论文表”由科技办负责审查。参加展览的资料、图片、样品等均由科技办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外宾来院参观时,主管部门要事先确定参观路线、参观内容并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与国外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互相交换,赠送未经批准公开发行的科技书刊、资料、图片等,要经主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院长审批。

  第七条 属于保密项目的科技成果转让和推广,要严格控制,属于专利的,按专利法规定办,所有成果的转让均由科技办审查,院长批准,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将院里的成果转让给他人。

  第八条 对出国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并对携带出国的科技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出国前须将本课题技术资料交科技办存档保管。

  第九条 保密科技资料归档后,统一由科技办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院涉及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国防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的特殊保密科技项目属于绝密;重大发明、专利、重要成果等属于机密;涉及保密内容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发明、专利的关键性技术,有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阶段性科技成果资料等属于秘密。凡未列入保密范围,而又不宜公开的科研成果、资料、数据、文件、产品以及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均作为内部管理,不划定密级。

  科技项目密级的划分,由课题组提出初步意见,科技办进行审查并报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科技办备案。

  第十一条 在科技交流活动中,保密项目和非整体保密项目的保密部分对院外均不开放,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内容。如确需了解涉密项目须办审批手续,由主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属院外单位委托的保密项目,必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第十二条 技术资料、实验报告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技术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及技术资料,需要销毁的技术资料由院统一销毁并备案。

  第十三条 院与课题组、课题组与个人均要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在工作期间遵守保密纪律、承担保密义务。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交出全部技术资料及实验记录本,对掌握有重大商业、技术秘密的职工,在离职两年期内仍负有对原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或按签订协议负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