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时,为避免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失,首次发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这是该院首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禁令的案件,也系我省法院首例。
位于铜陵市的安徽某环境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该公司用了几年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发成功了一种管道雨污分流器,并获得国家专利,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2011年7月,大学生徐某毕业不久应聘到该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产品研发、设计、技术推广以及产品售后安装调试等工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在离开该公司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014年5月,徐某从该环境科技公司辞职,并用移动硬盘拷贝了相关技术秘密资料带走。不久,徐某以技术入股的形式来到合肥某环境设备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该环境科技公司为防止商业秘密被竞争厂家利用后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于今年9月底向法院起诉合肥某环境设备公司和徐某,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根据该环境科技公司的申请,该院认真研究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禁令的规定,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了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不发布禁令是否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发布禁令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行为禁令的执行方式等因素,并参考外地判例,且在原告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审慎地发出裁定,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