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讲解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潜藏的巨大的商业利益也被人们所认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引起了学界与实践界的重视。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219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并且其损失达到了重大的程度。

(一)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 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可见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第二,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仅限于特定人所知悉的信息。第三,商业秘密具有利益性。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以及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直接的商业利益。第五,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商业秘密之所以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就是因为其信息中所蕴藏的巨大的商业信息,所以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商业秘密不被他人所知悉,必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二)行为内容

我国《刑法》219 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工作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雇员、合作对象、企业顾问及其他知情人员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商业秘密的知情人员,或者与知情人员有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前述三种手段以外的,未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使用其他违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类行为被认为是对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和延伸。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向他人或社会公开的行为。既包括向特定的人公开或部分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等各种可能带来利益的场合。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有偿或者无偿地提供给其他人使用。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与前两种行为有所不同,它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的正当性。由于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订立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约定或者合同等,所以行为人不得擅自将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种行为的主体一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已调离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咨询等业务的外部人员以及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等。

第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和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对商业秘密进行恶意获取、使用的行为。这里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行为人已经完全知悉或者是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和商业规则,应当知悉某一商业秘密是通过前述三种不正当非法行为所得,但是仍然采取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以至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了更大的损害。

(三)结果内容

本罪的结果内容是指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结果条件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可见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若没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不能构成本罪。因此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就是此处的关键。

二、主观构成要件

(一)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

如前文所述,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三种,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均是以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重大损失,而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观态度。

(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 条第2 款规定,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明知”是指第三人已经明确知道该商业秘密是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手段取得的,仍然进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并且第三人对这种结果的主观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应知”在这里不是指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而是指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分析,推定行为人已经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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