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和《刑法》第219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归结为: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
脑酷商业秘密立案网解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