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就是其核心竞争力,一个企业可以没有商标、没有自己的专利,但若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是一个透明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在市场上是没有自己的竞争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要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特点。

  其中技术秘密包括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性秘密,包括有关制造技术、生产工艺、生产配方等知识和经验及技术水平和潜力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的内容等信息。

  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1)商业秘密在公司外传播的范围。

  (2)公司的职员多少人知道公司的商业秘密,知道多少。

  (3)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措施(越多越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信息对公司及竞争对手商业价值的大小

  (5)公司为获得商业秘密,付出开发的时间、金钱、努力的多少。

  (6)给商业秘密进行分级、打分,级别越高、分数越高,越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注意,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只是局限于经营者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指经依法进行工商注册、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个人合伙、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股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是经营者的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其商业秘密不属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法规保护范围。

  二、如何认定企业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否合理

  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使用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是其商业秘密能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前者主要指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材料上加印“机密”或“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

  出现纠纷时,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如何理解认定这个合理性,权利人采取的软件和硬件措施都可以认定为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使相对人能识别这种商业秘密的存在,就认为尽到了保密措施合理的要求。但在出现纠纷时,权利人必须还能否举证证明这种保护措施的存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规定: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者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三、企业保护自己商业秘密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现在这个社会,员工跳槽难以避免,而且还屡屡有集体跳槽的发生,尤其是高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集体跳槽,对企业的损失来说将是致命的、崩溃性的,企业更应当谨慎对待和设防。集体跳槽对企业无论是业务的开发、客户资源的损失、商业秘密的维护来说影响都极其巨大。因此企业应当建立良好的法律防范手段,否则一旦发生如此事件,企业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企业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建立这种风险防御手段:

  (1)量身定做《劳动合同》

  现在很多企业,下到前台接待上至企业副总都签订全公司统一的劳动合同,对一般的企业员工来说,这样做问题可能不会很大,但是对于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营销人员等,这些有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则不妥。另外,不少企业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问题,都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有的公司甚至为了便于管理将公司的考核和通知是否续签的时间都定在年末或者财务年度末。这样做,一旦有风吹草动,员工一起辞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往往企业的风险很大。所以企业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2)完善《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不仅是传播企业文化、沟通员工、培养共同理念的一个渠道,也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一份重要的证据。遗憾的是不少民营企业大概是因为创立时间不久,不是压根没有《员工手册》,就是《员工手册》的通篇空洞无物,广告语、口号、公司组织结构介绍、获得的荣誉甚至企业老板的光辉事迹等内容往往占据很大的篇幅,对于公司纪律、保密措施和范围,招聘辞职的程序和要求,发生泄密、跳槽事件的应对机制和程序等等,缺乏规定。这样的员工手册在劳动争议中的证据效力就大打折扣了。

  (3)签订保密协议

  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企业对于重要员工,凡是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的,例如接触客户营销和销售的经理、核心的技术人员、掌握企业数据资料、电脑资料的IT部门,甚至是外聘来提供IT外包服务的IT公司,人力资源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等,都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对于电脑维护、安装反病毒软件等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也要做好防范泄密工作,必要的话,应当与这些服务提供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同职工签定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第一,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定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

  ① 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

  ② 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③ 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要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

  ④ 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

  ⑤ 要有违约责任。

  第二,企业有同职工签定“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例如,厦门粉末冶金制品厂与技术员陈某某签定聘任合同,合同约定厂方出资派陈某某到国外参加培训,学习产品模具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陈某某受聘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力经济利益。后陈某某违约,用自已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投资另一个工厂,构成了侵权,法院判决陈某某和另一个工厂停止侵权,赔偿厦门粉末冶金制口若悬河厂的经济损失。

  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内容有:

  ① 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② 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另一企业;

  ③ 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三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④ 写明违约责任。

  (4)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相关内容见后

  (5)实行流程控制和管理

  什么样的企业最怕集体跳槽?恐怕是没有流程控制的企业。例如,有的企业的一个销售部门几乎掌握了所有的客户资源,一旦集体离职,其他接手者几乎连文件都找不到。对业务造成的打击可想而知。在已经发生的集体跳槽事件中,更有连人带劳动合同全部带走、企业里什么都没剩下的先例,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都是想采取法律行动,律师也会因为缺乏证据而无能为力。

  企业应当综合利用以上措施,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效果。

  (6)建立建全人事制度

  公司制度不良,是员工离职的最主要原因,更是企业商业秘密流向竞争对手的主要原因。建立建全企业人事制度,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和人事升迁制度,加强人本管理,增加感情投资,降低员工尤其是中高级人才的流失而发生的商业秘密泄密事件。

  此外,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7)防止信息发布过程中泄密

  企业要防止因发布信息泄露商业秘密的发生,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发表学术论文,涉及企业内部信息的必须获准公司同意。除此以外,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内容,特别是审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报道、录像、录音,同时应掌握好宣传报道的程度,防止不必要的泄露。

  总结如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约束内部员工的:《员工手册》;与内部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内部档案管理、文件使用程序,建立使用详细记录、责任制、软件加密、专人管理、建立保管箱、保密区域等等。

  二是约束外部人员的: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恶意侵权者要求停止侵权并可提起诉讼等等。

  (8)根据技术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申请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企业的技术,而不能够仅仅采用其中一种方法。

  (9)一旦出现侵权事件,企业应当学会采用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四、如何在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做出选择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

  两者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程度不同,专利权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专利权保护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每一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有突出的实质性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而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主要有一定程度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够了。

  (2)法律后果不同

  专利权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权,权利人享有对专利的专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并有权禁止他人开发、假冒和使用;商业秘密则不同,只要保持秘密状态,就可以永久地占有。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持有同样的商业秘密,两者并不排斥,都拥有所有权;但专利不同,对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只能同时一个人有所有权。

  (3)保护范围不同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特定的。根据《专利法》,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第三人再不侵害专利权的前提下,参考其专利而研究开发类似的发明或技术,并不受专利法的限制。因此,通过申请专利所带来的发明成果的公开,客观上无偿地向竞争者传授了该技术,商业秘密由于其具有的秘密性,就不会发生此情况。

  在尚未公告之前的专利申请中,如果发生了侵害此种技术信息的情况,专利法无法保护,但可以适用商业秘密法的保护。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如其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仍然可以收商业秘密的保护。专利保护采取属地主义,要想在多个国家受保护,就必须到各个国家注册申请,并定期交纳年费。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在于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侵害,不论何人何地何时的侵害都受到保护。

  (4)权利取得和诉讼保护不同

  专利权必须在履行行政登记程序后才能获得,行政登记程序比较复杂,甚至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一些技术申请专利存在着许多的弊端,不能及时地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商业秘密则仅仅依靠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相对容易。但专利的保护范围比较确定,在诉讼中举证容易,而商业秘密则比较困难。

  并不是所有的发明都必须获得专利,而且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很多的技术要点有可能被外界所知悉;如果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如果技术被泄露、公开或被他人独立研究开发,则这种事实上的专有权就会消灭。而采用专利权的方式,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技术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实施,另外专利技术还有地域上的限制。建议对于某些复杂的配方、可以采取保密措施的工艺,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反向工程剖析的技术,采取保密方法来保护还是比较有效的。

  某种情况下,在申请专利保护时,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在满足法定的充分公开的条件下,把某些技术体制和要素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保留下来,这种方案克服了单纯采用保密措施或者专利申请的弊端,是较为理想的保密措施。采用这种保护方案时,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做到既占领这个发明创造的基本领域,又尽可能少地泄露技术诀窍。说明书应当简单,权利要求也以少为优。同时权利要求应当能够使保留下来的技术诀窍不会形成新的完整的发明构思,否则会被其他人绕过去申请新的专利,形成交叉或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局面,从而影响到专利的专有性。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选择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国内外市场的需求量

  如果一项发明的实用范围很广,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单位或者个人争相实施,则发明人应尽快申请专利,以求得专利保护。否则,如果专利权人不能通过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收取许可费来获得收益,则专利权人就很难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2)以技术秘密方法保护发明的可行性

  如果某项发明的新产品,竞争者无法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来获知发明的技术内容,或者该技术属于我国传统工艺,则可以考虑用技术秘密方式来保护发明创造,而不是通过专利方法。

  (3)技术内容的公开对发明创造应用性的影响

  由于专利保护的前提是向全社会公开发明创造,因此如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公开会使该发明创造的应用受到损害或威胁,那么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应当综合考虑是不是采用专利保护方法了。如一项关于保险锁的发明,申请专利固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专有权,禁止他人仿制,但同时由于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公开,也会使盗贼知道保险锁的防盗原理,从而影响到其功能、降低其使用价值。

  五、如何通过竞业限制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是以法律规定或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在雇主处工作期间和离开雇主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雇员也不得自己从事与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以它包括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

  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我国公司法对高级职员的竞业禁止做出了如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但对一般雇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法律未作规定。

  对于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没有约定补偿费的,按此最低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给予的,公司在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增加一笔钱作为补偿费的,不应当视作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1)技术秘密自动公开;

  (2)负有竞业限制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

  (4)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这里的脱密措施包括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这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六、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的规定,判定商业秘密侵权须具有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客观存在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a、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商业秘密基本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并且该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以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b、该商业秘密保护主体/权利人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合法的权利人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当是合法取得的。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如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损失等等

  (3)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则主要是“实质相同加接触”的原则。

  如果别人生产的产品或利用的商业方法等与被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没有实质上的相同,也不能认定侵权人利用了被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双方之间人员无接触,就不存在侵权,哪怕是双方设计图纸相同也不能认定为侵权,因为双方存在各自自行研究开发的可能性。但如果产品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应通过专利法来调整。

  七、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如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a 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商业秘密;

  b 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商业秘密;

  c 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

  d 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告知特定的人、向少部分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使用包括两种形式,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有形使用,这种使用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如利用获得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维修服务、更新设备等,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如运用所获得商业秘密制作产品销售计划、开展业务咨询等。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科研活动中,表面上看不存在使用,实际上可以减少其科研费用、人员的投入,并能以更快的速度创造更大的成果,这也是一种使用行为。

  许可使用,指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上诉三项行为而获取、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八、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当怎么办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新乡市第一工具厂与新招入厂的车工技师A签订为期10年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厂方给予A优厚的待遇,待妻子、儿女调入新乡市,为其支付城市增容费1200元,分给一套二室一厅住房,多次给A晋升工资。A不负众望,改革一系列革新项目,作出了突出贡献。后来A在外面高额报酬吸引下,合同未到期,擅自辞职,给工具厂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工具厂向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新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A赔偿经济损失及城市增容费3万余元。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湖北省鄂州塑料电线厂职工张××,擅自离职,将该将研项目铝合金焊丝生产工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销售渠道私自提供给鄂州市××电线厂,该厂生产的产品同塑料电线厂为同一产品,在不正当竞争中,使塑料电线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塑料电线厂向鄂州市工商局投诉,鄂州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及××电线厂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分别处以1.5万元和1万元的罚款。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商业秘密”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案件的审理水平。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商业秘密泄露的举证,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举证自己的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

  第四,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九、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包括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如同期市场收入的减少额、合理转让的必需费用等;其次,还要考虑非物资性的损失,如对权利人名誉、荣誉的损害以及竞争优势的削弱等。

  如用以上方法侵权人损失都难以确定,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法定赔偿金。法定赔偿金制度是在实际损失与推定赔偿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的一种处理方法,即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固定的赔偿数额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定额的范围可掌握在5000元至5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人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商誉损失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对于定额赔偿能否突破最高赔偿额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被侵权的客体均指向同一商品,如权利人在某一产品上可能具有的知识产权在一个侵权案件中均被侵犯的,由于侵害的客体是一个,酌定赔偿额不应超过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