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作为四级案由,规定在二级案由“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和三级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项下。而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中没有“竞业限制纠纷”的案由。由于法院在审理此案做出判决时是在2010年,所以此时,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由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指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是,依据2011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竞业限制纠纷被作为劳动争议案由规定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9、劳动合同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项下。所以,如果诉争纠纷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仅为竞业限制纠纷时,应按照劳动争议管辖范畴确定案件管辖,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做出了一审判决,最终被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受理本案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为由,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应予撤销,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针对此种情况对公司商业秘密诉讼中可能存在的管辖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公司提起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时,第一审案件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确定的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2011年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仅为竞业限制纠纷时,应按照劳动争议管辖范畴确定案件管辖,即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