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程师带核心技术跳槽 渝高院判新东家赔偿

  总工程师携带商业秘密跳槽,给老东家造成巨额损失,新东家被判赔偿300万。

  中新网记者今日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获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停止使用重庆川东化工的专利技术,并赔偿重庆川东公司3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重庆川东化工自2000年开始致力研究磷酸法生产甲酸新工艺。贵州磷酸盐厂约同时期开始研究此项新技术,并率先申请“用过磷酸酸化甲酸钠生产甲酸联产各种磷酸钠盐”的专利。2007年10月19日,重庆川东化工通过受让方式获得该技术专利权,并将该专利与自身原有工艺相结合进行工业化生产,使该公司的制甲酸成本降低7成左右,仅2008年就完成工业总产值8.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8.5亿元,税利超过1亿元。

  2006年,重庆川东化工原总经理兼副总工程师左建国被四川省绵阳市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挖走,该公司很快利用此项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生产,致使川东化工厂经济损失上千万元。无奈之下,重庆川东化工于2008年1月向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左建国泄漏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并于同年11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7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启明星公司侵犯专利权事实成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停止销售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赔偿原告300万元。宣判后,启明星公司不服上诉。目前,左建国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审,案件仍在审理中。

  9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川东化工诉讼请求300万元只是部分损失且在合理幅度内,虽然总损失中包含侵犯专利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两种行为造成的损失,但两种行为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区分,法院可以以合理的部分损失作为侵犯专利权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支持重庆川东化工诉讼请求部分并无不当。

  11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宣判,认定一审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计算损失依据充分、确定赔偿数额合理,驳回启明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