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跳槽到同行业上班老东家告她违反竞业限制

  企划公司女主管离职后,跳槽到另一家咨询公司上班。老东家担心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要求女主管与咨询公司,按照合同竞业限制条款,赔偿违约金6万多元。前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介绍,2011年3月17日,刘女士与渝中区某企划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刘女士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受聘与企划公司行业,业务性质同类以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

  2011年5月25日,刘女士正式进入企划公司上班,去年7月19日,她决定离职。公司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430元。今年4月,刘女士重新找到工作,进入某家咨询公司担任咨询顾问。

  法庭上,企划公司认为,刘女士进入咨询公司上班,与企划公司业务性质相同,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刘女士返还补偿金,并与现上班的公司共同按照合同中竞业限制相关条约,赔偿违约金67230元,同时,刘应该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刘女士辩称,在前公司虽担任主管职位,但并没有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在现任公司担任咨询顾问,与之前工作范围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在企划公司工作期间,主要担任文案助理和咨询类工作,明显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畴。同时,企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商业秘密。故刘女士与企划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刘女士归还企划公司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驳回企划公司其他诉求。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三类人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陈健康律师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仅限于三类人:一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是高级技术人员;三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文秘人员,以及熟悉货源情报的采购人员和熟悉客户名单的销售人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