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卖商业秘密获利

  公司员工在保密协议的约束下,仍出卖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样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近年来在合肥法院受理案件中开始增加。 4月2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记者获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为典型案例的代表。

  钟某、范某曾经是深圳一家汽车智能科技公司的员工,分别从事市场销售及售后技术服务业务,在进入公司时就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客户名单为公司的经营信息,并领取了保密费用。 2013年5月,钟某与范某在合肥成立了自己的汽车智能科技公司,从事与老东家同类的竞争业务。 2014年初,深圳的汽车智能科技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钟某曾经在职期间,以深圳公司的竞争对手福州汽车智能科技公司的名义,与贵州客户签订了与老东家产品相同的销售合同,钟某在销售合同上签名,加盖了福州公司的印章。上述客户均为深圳公司的经营秘密信息,公司也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同时,深圳公司发现,钟某在合肥成立的公司所销售产品还使用了深圳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范某参与了上述设备的安装及技术服务工作。

  深圳公司认为,钟某、范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利用公司的经营秘密信息,通过公司竞争对手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深圳公司认为钟某、范某以及其在合肥成立的公司应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经合肥中院调查取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其与原告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并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据介绍,此案是法院近来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代表。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等多个法律保护问题。钟某等人作为原告单位员工,对其任职单位具有忠实义务,其在任职期间使用原单位的客户信息,利用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以原单位竞争对手的名义与原告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此,法官提醒,非法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商标权等民事权利,非法获利达一定数额的,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