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一、基本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特殊情况下也可为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商业秘密专用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商业秘密及其权利人

  根据《刑法》第219条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谓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三)本罪特殊情况下的间接故意

  行为人应当知道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为了经济利益等目的,对是否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于不顾(即持放任态度),仍然实施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其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四)不构成本罪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标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达不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

  虽然这两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监督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或主要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盗窃、胁迫、利诱、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法律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方式。比如广东省珠海市“余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1],被告人余某等人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原任职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并根据原任职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00万元。余某等4人因此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而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且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侵犯专利技术资料或内容,并且给专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比如浙江省温州市“余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被告人余某违反保密协定,向他人披露任职原厂的专利技术,将生产打火机铁击头的工艺技术及图纸泄露给肖某,为其制造出13台生产铁击头的冷墩机、冷冲模,给原任职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余某因此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四、处罚

  (1)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