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合谋“另立门户”侵犯商业秘密获刑

  王某原本是我市一家企业的员工,离职之后到外地工作,不仅带走了多名技术人员,还将该企业的重要资料撕毁,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7月4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获悉,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000年10月至2011年3月,王某在我市某企业担任重要职务,和该企业副总经理乔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密谋,准备离开该企业,到外地办公司。2011年3月中旬,乔某和王某先后离开该企业,并带走了由王某负责招募的28名技术人员。王某离职之前,还擅自撕毁了该企业部分重要的生产技术资料。

  乔某和王某在外地办新公司后,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其掌握的我市这家企业的生产技术资料、客户名单、销售价格等保密性信息,生产了大量产品进行销售,共给我市这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55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我市这家企业的商业秘密,并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因王某有自首情节,法院遂对其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