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在立法上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那么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上是目前国内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商业秘密需符合四个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针对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源代码是用程序设计语言编写的一组指令,具有代码化、间接使用性和可被反向编译的特性,即使是目标程序也有可能通过反向工程进行破译,且同类软件的源程序在网上公开传播是司空见惯的,因此源程序不具有严格的保密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此均未作具体的诠释。基于其存在状态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不应当将源程序认定为商业秘密。

  另一种观点认为,软件是由源程序编译而成,因此源程序对于软件来说是核心技术,一旦泄密,则软件将被他人所掌握和所有,且可能被任意改编,使该软件的所有人失去潜在的市场价值,并进而影响其商业利益。因此,源程序的重要性及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的四个条件的角度加以具体分析,如果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则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给予保护,反之则不然。

  一般情况下,下列内容应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1)保密的源程序。

  (2)虽然公开销售,但尚未或很难被反向工程破解的目标程序。

  (3)未完成的程序,一般尚未公开,处于保密状态。

  (4)符合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文档。

  (5)计算机软件的逻辑、结构、顺序和组织、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思想、概念、原理等,这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只要符合商业秘密要件,均应收到保护。

  (6)软件企业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只要符合商业秘密要件,均应收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