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本案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包含大量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比如客户的需求类型、需求习惯、经营规律、价格承受能力等。这些经营信息有可能处于一种动态过程而难以固定,权利人诉讼中直接举证不易。鉴于这些经营信息一般均存在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之中,原告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案的关键点主要在于,原告公司主张的FI公司、PI公司的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其商业经营秘密,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综上,权利人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原告与客户PI公司保持了较长期的交易关系,并多次销售不同的不锈钢产品给FI公司。因此,首先,原告公司主张的其客户名单为特定客户PI公司、FI公司具有特定性;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及交易价格等综合客户信息;PI公司及FI公司均为外国公司,原告要获取其信息并发生交易关系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属于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其次,PI及FI公司的客户信息及订单,都保存于原告企业内部管理系统内。原告使用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在与张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在雇用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关心或从事公司以外的贸易、业务或工作等,可以认定原告为防止信息泄漏对涉案商业经营秘密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最后,而持续存在稳定交易的客户名单,订购信息,必然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机会,减少交易费用,给企业经营带来竞争优势,其商业价值显而易见。该客户名单符合商业秘密的四项构成要件,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经营秘密,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至于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公司会计,可以看到完整的销售合同及具体的客户名单、销售价格、银行的付款结账信息,在日常业务中完全有机会接触到原告主张的PI及FI公司的相关信息。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即出资设立被告公司,并经营与原告公司相同业务。被告张某某将其掌握的原告的经营信息披露给被告某某兴业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被告某某兴业有限公司明知张某某披露的客户名单、交易信息属于原告的经营秘密,仍利用该信息与原告客户开展贸易往来并从中获利,与张某某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在保护其公司商业秘密上,分别采取了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制定公司保密制度、使用先进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依工作内容划分权限,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在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设上是比较先进、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能够很好的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还是出现了公司原告窃取公司经营信息谋取私利的现象,这就体现了在公司保密制度、保密措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将被动要求员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变员工主动保护的重要性,笔者针对本案原告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重点管理;定期更换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用密钥,尤其是在有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要及时注销其原登录账号,取消其登陆权限,并及时修改通用密码;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即使客户自愿选择,也不得与员工或员工新就职的企业进行市场交易”。